文章来源:《法律图书馆》司法考试论坛 作者: 发表日期:2007-10-15 17:07:20 |
司法考试报名及准考证核发程序
一、受理:
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需提交如下本人材料:
1、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;(学历要求本科;贫困县、西部法专可以)
2、本人身份证明(含身份证、临时身份证)及复印件一份;
3、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,要求黑白照片;
4、异地报名的,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
具的工作、进修等证明(出差、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)。
(以上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》2001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条规定)
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要具备的条件: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、拥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3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4、符合《法官法》、《检察官法》和《律师法》规定的学历、专业条件;
5、品行良好。 (以上见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(试行)》最高人民法院、最
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公告第2号2001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规定)
二、审核
所在地司法厅、局工作人员当场审核:按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要求查验报名材料。
对报名材料符合报名条件的,由报名人员填写《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
表》交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、核发《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》。
对递交的报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中止受理,但必需即时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内
容、要求告知报名人员。
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第1条至第5条的,终结受理,必须当场将理由及报名人员的相
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报名人员,并将报名材料退报名人员。
三、收费
各地司法厅局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指定收费标准。
四、核发
对核发准考证的考生,由工作人员电脑录入、随机安排考场、编号。先查验交费
收据,在准考证上盖章后,发给报名人员,并请报名人员在台帐上签字。
附:审批项目依据:
1、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(试行)》(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
部公告第2号 2001年10月31日)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》(司法部 2001年12月31日发布)
审批收费依据:1、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
的复函》(财政部、国家计委 财综[2002]6号2002年1月31日)
3、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国家计委、
财政部计价格[2002]154号 2002年2月4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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